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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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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严格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监督,推动行业实现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Xinjia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XJCTAA。

第三条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职能、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建设一流省级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服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行业的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会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行业建设和发展坚持正确方向;

(二)加强协会党的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发展,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加强本会会刊、门户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正确开展各项执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深化内部及法人治理,强化内控监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四)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五)协同税务机关,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宣传,提供公益性税收服务援助,促进税法遵从,增强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六)受中税协委托,做好新疆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维护持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经许可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产教融合等工作,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开展税收理论及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形式多样的会员学习交流机制,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活动;

(九)加强行业对外宣传,开展行业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优秀品牌,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加强行业内外部协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拓展会员业务范围,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对协会会员实施行业指导、服务,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变更;

(十二)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做好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三)协调本会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授权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书和相关资料。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迁出或者调离新疆境内的;

(五)对行业形象和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履行理事或常务理事职责的,其职务自行解除;需调整增补的,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处理重要事项;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重大的、应急的事项,并作出落实的安排部署。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职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的重要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三)会员的表彰和奖励;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5年12 月 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