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协发[2012]21号
关于催交会费的通知
各有关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中税协《关于下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税协发[2006] 9号)之规定,各税务师事务所每半年应交纳一次团体及个人会员会费,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纳。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大多数事务所均能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主动做好会费上交工作,但截止目前,仍有个别事务所未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或足额交纳2011年度会费,影响到协会会费统计上报及上缴工作的完成。
希望各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依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迅速对本所团体及个人会员的会费上缴情况作一次清理,主动履行会员职责,务必于5月25日前完成清缴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列出名单,予以通报。如对会费交纳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新税协联系。
联系人:王幸芳 梁晓叶
电话:0991-8886459
0991-8849210
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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