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协发[2012]18号
关于成立两个专门委员会和印发其办法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诚信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证会员各项利益,同时,增强协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会员在开展涉税服务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进一步拓展会员执业空间,新税协在前四个委员会成立的基础上,研究提议成立会员奖惩委员会和会员维权委员会,并经广泛、多层次的征求意见,制定了《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员维权办法》及相应的工作规则。
新税协要求各会员单位对印发的两个委员会办法及工作规则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积极参与和支持各委员会的工作,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两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另行文明确。
附件:一、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二、奖惩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会员维权办法
四、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
新疆注册 税 务 师 协 会
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诚信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会员、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惩戒的种类、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而定。
第四条 会员对惩戒,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惩戒不服的,可向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中税协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对团体会员的惩戒分为: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暂停其执业、限期整改;
5、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格证书。
(二)对个人会员的惩戒分为: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暂停其执业、限期整改;
5、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当会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时,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不同,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检讨、公开曝光: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协议、股份变动、章程、合伙协议书、经营场所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管理中心、协会报备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吸纳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票据、业务档案、涉税服务专用文书的;
(四)收取涉税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建立工作底稿和工作底稿使用不规范的;
(六)聘用注册税务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
(七)在开展涉税服务业务中,采取低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执业的;
(九)采取不正当手段挖取其他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人员的;
(十)采取不正当宣传、诋毁同行,干扰公平竞争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
(十二)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报送虚假报表、隐瞒收入,不如实纳税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十四)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较轻未达到立案标准的。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申请设立或注册登记税务师事务所时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
(二)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执业质量事故,导致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或纳税人权益严重被侵害的;
(三)违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五)其它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检讨、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一)个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的;
(二)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涉税服务范围和权限提供专业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工作底稿或出具业务报告未达到审核质量要求的;
(四)不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行业形象和执业信誉的;
(五)因工作过错,导致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行为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在执业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诋毁、排挤同行,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七)不按照执业操作规程,造成业务质量事故或委托人利益受损的;
(八)已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因个人原因损害原所在事务所利益的;
(九)不按照规定执业,在执业过程中使所在事务所利益受损的;
(十)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十一)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较轻未达到立案标准的。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业中明知委托户的涉税鉴证类事项违法,仍进行该项业务,并出具不符合政策规定涉税鉴证报告的;
(四)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团体及个人会员从事涉税鉴证类和涉税服务类业务,不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准则、建立和完善工作底稿等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惩戒。
第十二条 团体及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且违规情节不严重,主动作出诚恳书面检讨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发现违规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规行为且后果不严重的;
(六)受到他人胁迫做出违规行为,事后主动报告的;
(七)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的;
(八)有其他可予从轻、减轻惩戒情节的。
第十三条 团体及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规行为曾受过协会处分或受过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后,有隐藏、伪造、销毁证据和有关材料等行为的;
(六)对违规事实的调查、监管,采取抵制、阻挠等行为的;
(七)屡次违规,又不改正错误的;
(八)拒绝执行行政或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惩戒情节的。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因违规受到惩戒,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团体会员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或公开曝光。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立惩戒委员会并直接负责查实违规行为,依照以上办法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投诉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整理、归档相关文书;
(四)负责拟定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惩戒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其它可影响惩戒事项决议的。
前两项规定也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当事人、投诉人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办案前应将办案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到投诉案件后,应向被投诉人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被投诉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应如实回答质询,说明情况,并积极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投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影响的,惩戒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受理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口头投诉的,应认真作好笔录,对记录的主要内容经投诉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投诉的,应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电话投诉的,要认真作好记录,并要求投诉者附送书面材料;
(四)对税务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应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员会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或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初步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会员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听证安排;
(五)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惩戒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惩戒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协会会长和管理中心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经以上程序作出最后裁定,此决定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被投诉会员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回证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案件受理后的三个月内作出惩戒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会员档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新疆注册税务师 协 会
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奖惩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设立奖惩委员会。
第二条 奖惩委员会是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与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因变动缺额时,按照委员产生规则的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条 奖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奖惩办法;
(二)审议会员表彰方案或惩戒的意见;
(三)定期评估行业自律情况。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运行规则:
(一)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委员负责委员会的一般性事务处理。
(四)如遇重大事件时,应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席召开会议,将事件相关材料整理、归纳,上报中税协惩戒委员会裁定。同时向分管管理中心,联系协会的局领导报告(备)。
(五)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奖惩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七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严重违反委员会纪律或任期内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刑事处罚的应当按正常程序予以辞聘。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增补。
第八条 奖惩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
(二)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对会员的奖惩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予保密;
(四)不得接受奖惩对象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当 主动书面申请回避:
1、与奖惩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2、其它可影响奖惩事项决议的。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和办事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新疆注册税务师 协 会
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会员维权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证维权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会员维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执业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自主经营,依法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和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权利;
(二)公平竞争、独立执业,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三)依法获得税务机关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权利;
(四)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五)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和认可的权利;
(六)就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七)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要求提供、公开或透露的权利;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九)对给予其惩戒提出申诉的权利;
(十)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会员对下列侵权行为可进行维权申诉:
(一)不按规定受理和认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二)违反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委托客户进行不正当检查;
(三)明显超越已有规定的处罚不当行为;
(四)行业内部发生并经调解无效的侵权行为(如税务师事务所相互之间及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因股权、财务利益分配等);
(五)行政、司法机关、单位、个人对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四条 维权工作基本程序:
(一)申请程序
1 、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委员会出面维护的,应递交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初核转办。
2 、维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请人的姓名、所在机构名称及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 2 )侵权方基本情况及侵权行为的事实;
( 3 )维权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或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4 )申请人签名及维权申请的日期。
3 、维权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维权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维权申请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由维权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秘书处对维权申请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登记、报备、调查、处理。一般案件由委员会办理,重要案件应上报中税协维权委员会裁决。并同时向分管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的税务机关领导报告(备)。
4 、委员或专家小组应将维权申诉案件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委员会报告,并提交拟解决方案。
(二)申诉程序
1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书面申诉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诉人的姓名、所在机构名称及申诉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 2 )申诉对象;
( 3 )申诉要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或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4 )申诉人签名及申诉的日期。
3 、维权委员会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由维权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的和司法机关己经裁定的不予受理。
4 、维权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充分讨论,也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及被申诉对象提出抗辩理由,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维权委员会通过表决作出以下复查决定:维持原惩戒决定;变更或撤销原惩戒决定。
第五条 维权方式:
维权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手段或方式开展:
1、就维权事项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为会员出具意见或提供证据。
3、寻求新闻媒体的帮助和支持。
4、按照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针对侵权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如遇重大维权事件,可帮助受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新疆注册税务师 协 会
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环境和执业市场秩序,有效保证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设立维权委员会。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与新税协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因变动缺额时,按照委员产生规则的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维权办法。
(二)审议会员提出的维权申请,并及时处理。
(三)定期评估行业执业环境和执业市场秩序情况。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运行规则:
(一)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委员负责委员会的一般性事务处理。
(四)如遇维权事件因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能缺位、专业能力不及时,可外请(购)相关职能或外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维权。
(五)如遇重大维权事件时,维权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将事件相关材料整理、归纳,上报中税协裁定。同时向分管管理中心,联系协会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备)。
(六)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严重违反委员会纪律或任期内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刑事处罚的应当按正常程序予以辞职或解聘。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增补。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
(二)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对会员的维权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予保密。
(四)不得接受维权对象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当 主动书面申请回避:
1、与维权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2、其它可能影响维权事项决议的。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和办事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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