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协发[2014]29号
关于转发中税协《关于转发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42号)转发你们,请各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做好承接此类业务的相关工作。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