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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

时间:2026-06-09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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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2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从政治上激励、精神上鼓舞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等有关规定,党中央设立“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以下简称纪念章)。为做好纪念章颁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念章颁发给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以及有其他被认为不适合颁发情形的,不予颁发。纪念章一般不予追授。

纪念章颁发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指导实施。

第三条 纪念章于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七一”首次颁发。此后,一般每年“七一”集中颁发一次。遇到党员有特殊情况时,经县级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同意,也可及时颁发。

第四条 纪念章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下级党组织逐级上报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查证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下一年“七一”党龄达到50周年的党员进行统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统计数据购置并下发纪念章,一般发至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

(三)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对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表现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公示5天,经基层党委(工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纪念章。

(四)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据实向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申领所需的纪念章。

领取和颁发纪念章,应建立工作台账。纪念章颁发数量纳入年度党内统计。

第五条 一般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召开有关会议,举行庄重简朴的仪式,党组织负责人向党员颁发纪念章;也可由县级党委(工委)召开有关会议,向党员代表颁发纪念章。颁发仪式作为庆祝“七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发人和获得者应当着装干净整洁,增强仪式感。

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便参加仪式的,可由其党员直系亲属或其指定的其他党员代为出席仪式领取,或由党组织派人上门颁发。

第六条 纪念章通径50毫米,图案由党徽、五角星、旗帜、丰碑、向日葵、光荣花、光芒等元素构成,材质为铜和锌合金,每枚纪念章外配一个珍藏盒。

纪念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从中共中央组织部选择的制作单位统一购置,有关费用从本级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第七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纪念章获得者不专门享有相关待遇。

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纪念章。

第八条 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纪念章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不得违规持有、佩戴,不得故意损坏、变造纪念章。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纪念章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除名处置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纪念章的,一经查实,由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收回其纪念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在纪念章颁发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