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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15-05-08来源:作者:阅读次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文件类型: .xls 1d59e340b7a71c09b5a4d2f8b46af95a.xls (24.50 KB)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文件类型: .xls 201d93fbb8c59b1657844266b796f4f8.xls (24.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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