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12-20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序号国家协定税率序号国家协定税率
1日本10%23科威特5%
2美国10%24瑞士10%
3法国10%25塞浦路斯10%
4英国10%26西班牙10%
5比利时10%27罗马尼亚10%
6德国10%28奥地利10%
7马来西亚10%29巴西15%
8挪威10%30蒙古10%
9丹麦10%31匈牙利10%
10新加坡银行或金融机构7%其他10%32马耳他10%
11芬兰10%33阿联酋7%
12加拿大10%34卢森堡10%
13瑞典10%35韩国10%
14新西兰10%36俄罗斯10%
15泰国10%37巴新10%
16意大利10%38印度10%
17荷兰10%39毛里求斯10%
18捷克、斯洛伐克10%40克罗地亚10%
19波兰10%41白俄罗斯10%
20澳大利亚10%42斯洛文尼亚10%
21保加利亚10%43以色列银行或金融机构7%其他10%
22巴基斯坦10%44越南10%
序号国家协定税率序号国家协定税率
45土耳其10%67古巴7.5%
46乌克兰10%68委内瑞拉银行或金融机构5%其他10%
47亚美尼亚10%69哈萨克斯坦10%
48牙买加7.5%70印度尼西亚10%
49冰岛10%71阿曼10%
50立陶宛10%72突尼斯10%
51拉脱维亚10%73伊朗10%
52乌兹别克10%74巴林10%
53孟加拉10%75希腊10%
54南斯拉夫10%76吉尔吉斯10%
55苏丹10%77摩洛哥10%
56马其顿10%78斯里兰卡10%
57埃及10%79特里尼达和多巴哥10%
58葡萄牙10%80阿尔巴尼亚10%
59爱沙尼亚10%81文莱10%
60老挝老:5%中:10%82阿塞拜疆10%
61塞舌尔10%83格鲁吉亚10%
62菲律宾10%84墨西哥10%
63爱尔兰10%85沙特阿拉伯10%
64南非10%86香港特别行政区7%
65巴巴多斯10%87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或金融机构7%其他10%
66摩尔多瓦10%


打印】【关闭